下岗后,谁为我的养老保险“买单”?
“我是1975年从天津下乡到德州市宁津县大柳镇宋夏村,后来在该县杜集供销社上班,一直到1998年,由于供销社大整顿,我们一大批人都下岗待业,当时并未解除劳动合同。至今我都是自己打零工赚点钱,并没有获得再就业的机会。而且我是1951年出生,按理说,已经可以领取养老保险金了,但是我的档案上写的却是1952年出生,我找过供销社,一直改不过来。还去我的原籍天津开回相应的证明,但是也没有改成。现在我只能每月领取低保金90元。”近日,宁津县的夏同林拨打本报帮办热线2220081反映。
晚报帮办调查
1975年,夏同林以下乡知青的身份从天津来到宁津县,从此在这定居。他的档案也随之放在供销社内。据夏同林讲,他的档案上出生日期是1952年6月20日,比实际年龄小了一岁。他去找过杜集供销社,也找过县里的供销社,按照规定,他开出了两个证明,一个是天津原籍户口所在地的出生日期证明信,其出生日期为1951年6月20日,另外一个是下乡知青身份证明,但是都不能更改年龄。
这只是夏同林领取养老保险金的障碍之一。另外,养老保险金的交付情况也是不容乐观,帮办在杜集供销社了解到,如果夏同林要按照实际年龄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的话,还需要自己暂时垫付三万余元的资金。原因是其下岗后,杜集供销社经营状况一直不好,并没有合适的条件给下岗职工提供培训和再就业的机会。按照劳动保障部门的相关规定,供销社通过门市楼的出租及变卖相应资产筹集了100多万元的资金,根据职工的具体情况,有的交付保险金到2003年,有的到2004年或是2002年。但是那以后的资金到目前为止还是无力支付。
晚报帮办跑腿
帮办在德州市劳动保障局社会养老保险科了解到,如果国有企业的职工下岗后并未解除劳动合同,则企业需要为员工继续支付养老、失业、医疗保险金,如果无力支付,可以通过变卖资产和土地出租的方式解决资金问题,企业应该承担18%,个人承担2%。
帮办在有关部门了解到,县级以下的供销社属于国有企业,并非事业编制,属于自负盈亏的经营方式。宁津县供销社相关负责人告诉帮办,整个宁津县有31个下属供销社,有2800多名职工,目前在岗人员仅有100多人,所以1998年下岗失业人员有两千多名,其中杜集供销社是一个大社,夏同林所在的供销社也是后来合并到杜集供销社的。
现任杜集供销社主任杨主任说,“夏同林来时,我还没有到供销社上班,并不认识他。但是根据我这么多年的工作经验,当时的年龄写成1952年出生应该不是工作人员的失误造成的,可能是因为他来时年龄有点大或是其他情况故意把年龄写的小了一岁。关于养老保险金的问题,目前我们也正在全力筹集资金,但是自1998年以来,供销社经营状况实在是不容乐观,现在我们刚刚出租了一批门市楼,会把这部分首先用在支付下岗职工的保险金上。2011年的保险金供销社会给大家交齐的,其余年份的保险金也会慢慢地给大家补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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