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缴费标准(1)新参保的乡镇、私营企业缴费标准原则上按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2004年4月至2005年3月按23%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按15%,个人按8%的比例缴纳)。最低缴费基数为440元。单位缴费3年内过渡到与国有企业相同的比例。原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基数和比例,按照每年下发的泰劳社文件执行。(2)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采取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自由职业者,缴费基数在全市上年度平均工资60%至300%内自主申报,2004年最低为500元的缴费基数。按照缴费工资19%的比例收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个体工商户雇工本人按8%缴纳,其余部分由业主缴纳。(3)乡镇企业、私营企业1996年1月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可从1996年1月起,按现行的缴费基数和比例,为当时在单位工作的在职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1996年1月以后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可从领取营业执照之日或登记参保之月起补缴,其他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最早可从1996年1月起,按现行缴费基数和比例补缴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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