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逐利性,决定了依托企业自主性保护农民工社保权益是不现实的,需革新现行社会保险政策,防止个别企业打擦边球。
一是将原“农民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用人单位与其续签合同时要为其办理各种参保手续。”的规定变为“农民工在同一单位连续缴纳工伤保险满1年或者累计缴纳工伤保险满2年的,用人单位与其续签合同时要为其办理各种参保手续。”杜绝部分企业以反复解约、续约的手段不为农民工办理社保五险。
二是加强宣传,让农民工明白工伤单险与社保五险的区别。企业在为农民工办理工伤单险时,须由农民工签字确认,同时还要通过各种手段,防止“假签字”情况的发生,确保农民工的利益得到保障。
三是依据户籍性质,合理放宽社保关系接续要求。参保人在新参保地就业并由单位统一缴纳社保,其原有社保关系可转移至新参保地。如果参保人为农业户口,那么以灵活就业档案托管人员的身份也允许将原有社保关系转移至新参保地。
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险问题不能独立、分割开来看待,需要整体、综合实施。制定针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险专项政策也是权宜之计,因为社会保险的最终目标是“让人人享有社会保险”,而不是“让市民和农民工分别享有各自的社会保险”。随着经济的逐步发达,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最终还是要将农民工纳入整体的社会保险体系范畴。(来源:求是理论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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