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去年河北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冀人社发72号和石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石人社字106号有关规定,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自己的收入状况,选择按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至300%为缴费基数,并按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从2012年1月起,石市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已开始按照自然年度核定当年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缴费方式可采取按月、季、半年、年度进行,在年底前完成当年度的缴费,不能再跨年度缴费。即从今年起,缴费人员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在20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缴纳本年度的养老保险费,特别提醒不许再跨年度缴费。
因此,2012年1月至2012年12月,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2011年全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核定月缴费基数,每月应缴纳242元,按60%、100%、200%、300%核定月缴费基数,缴费额分别为362元、603元、1206元、1808元。相关负责人特别提醒,为做好缴费期转变的衔接,去年下半年尚未来得及缴费的人员,可在今年6月30日前进行补缴,过期不再补缴。(来源:燕赵都市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