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实施细则》,按规定参保的本市户籍居民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具有本市户籍未满8年的,基础养老金为每月200元;自其具有本市户籍满8年的次月起,基础养老金增至每月300元。个人账户养老金每月发放标准为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参照国发[2005]38号文件执行),个人账户支取完毕后,按照原标准继续发放个人账户养老金,资金由政府承担。
《实施细则》将养老金的领取条件划分为三种情况: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居民,不用缴费也可以领取基础养老金;如果申请按参保当年的标准一次性缴纳最多15年的养老保险费,可以享受政府对于个人缴费的补贴。
制度实施时在45~60岁之间的居民,应逐年缴费到60周岁,也可以一次性缴纳最高15年的养老保险费,对一次性缴费部分的政府补贴当年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
制度实施时不满45周岁的居民,累计缴费年限不得少于15年。到年满60周岁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应逐年延缴,才可享受相应的政府补贴。
后两种情况的参保人年满60周岁时如果缴费年限不足,又不愿补交或继续缴费的,将不发放基础养老金,可以按月发放个人账户养老金,发完为止。(文章来源: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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