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事业单位:关于普兰店事业单位临时工、校办工厂工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通知
各中小学、直属单位:
根据大人社发【2012】43号文件和大人社发【2012】47号文件精神,1972年1月1日至城镇企业职工实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期间(1992年12月31日),曾在事业单位工作过的临时工,曾在校办工厂工作过的工人,均可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请各单位通知符合以下参保条件的人员,携带以下有关证件到普兰店市教育局人事科报名。截止时间2012年6月4日到6月8日。
一、参保范围:
1972年1月1日至城镇企业职工实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期间(1992年12月31日),曾在事业单位工作过的临时工;曾在校办工厂工作过的工人。
二、参保条件
1、2011年10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2、2011年10月31日前,未达到规定参保年龄的,可自愿申请参保,按最低参保年龄标准缴费,参保时间从达到规定最低参保年龄时算起,从达到规定最低参保年龄时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标准仍按本次《通知》规定的“五七家属工”首次领取的基本养老金待遇标准计发。
3、2011年10月31日前,已取得辽宁省城镇常住户籍。(非农业户口)
4、户籍迁出我省的,在迁出时已达到或超过此次规定参保年龄的。
5、户籍在省内进行迁移的,符合条件的,在原用人单位所在地参保。
三、“五七家属工”缴费标准见附表(含事业单位临时工、校办工厂工人)。
四、申报时提供以下材料
1、证明工作经历的原始档案,档案资料不全或无档案资料的需提供下列证明其工作期间和经历的原始材料(一种以上):
(1)在用人单位工作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劳动合同书》、企业录用时的审批表及职工花名册等。
(2)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等。
(3)用人单位历年工资发放名册原件及其他能够证明工资发放情况等相关材料。
(4)其他能够说明本人身份及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的各种证书、奖状等。
(5)当地派出所出具的能够证明其曾在事业单位工作的户籍底案原件及复印件,配偶、子女档案能够反映其从事事业单位工作的有关原始记载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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