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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养老保险全面实行跨地区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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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今后,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厦门和其他城市之间流动就业,再也不用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没法异地转移了。
  两合

  各地参保年限可合并累积计算

  《意见》规定,新参保地的社保机构,还将对其原参保地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进行接续。也就是说,异地的缴费年限是可以累积合并的。

  这意味着,参保对象的退休待遇,不会再像过去那样,因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而受影响。

  重复缴交的养老保险可以合并

  针对参保者在不同地区重复缴交养老保险的情况,《意见》规定:异地重复缴交时,重复部分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予以合并。

  此外,参保人员同时在厦门和其他统筹地区存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在办理关系转移接续时,1998年1月1日前重复期间的缴费工资(个人参保缴费基数),按在厦门市的实际缴费标准确定。而1998年1月1日后重复期间的缴费工资,则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

  超龄养老保险费不再强制补缴

  以前户籍迁入厦门的参保人员,超过规定年限的,必须补缴超龄养老保险费;《意见》对超龄养老保险费则不再强制性补缴。

  值得一提的是,缴交超龄养老保险费的年龄规定,也由原先的男45周岁、女35周岁,调整为男50周岁、女40周岁。这样一来,一部分人因此无需再补缴超龄养老保险费了。

  养老金领取地实行户籍优先

  《意见》还就退休后在哪领取养老金做了明确。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退休条件的,按以下规定确定养老金领取地:

  首先是户籍优先,即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的,则由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参保地负责待遇领取,若每个参保地均不满10年,则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待遇领取。(来源:台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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