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二战”后的乐观情绪影响,西方国家福利制度的主要问题是福利标准过高,导致了两个消极后果。一是“福利陷阱”。即享受政府救济的人的实际收入,比一部分努力工作的人缴税后的收入还高。其结果是“养懒汉”。二是经济上不可持续。养老保险的基本做法,是工作的一代人缴费,给已经退休的人发养老金,即所谓现收现付。但是60年代以后,人口出生率迅速下降。工作的一代人数量减少,退休的人越来越多,养老保险的赤字越来越大。
80年代以后,西方国家开始对养老制度进行改革。其主要做法一是延长工作年限。德国、英国的渐进模式值得借鉴:每年增加6个月的工作年限,10年后退休年龄从60岁提高到65岁,社会心理上比较容易接受。二是取消支付标准上的优惠,多数国家取消了养老金与物价指数简单挂钩的做法。例如遇到1973年的中东战争,物价飞涨,如果养老金也同步提高,很多国家的财政就无法承受。三是严格执行养老金的支付标准。比如原来就有“缴费年限不够不能领取全额养老金”的规定,但执行中过于宽松。除此之外,为了增加公众在养老问题上的责任感,普遍引入了“个人账户”,同样是雇主、雇员缴费,但记在雇员名下,以鼓励个人储蓄、投资,补充养老。
我们改革过程中吸取西方经验的主要问题是没有人再清人家改革的实质,过于强调技术上的模仿和形式上的一致。我们是发展中国家,超过一半的劳动人口没有工资性收入。过分强调个人账户,不利于“低水平、广覆盖”的社会保障网的建立。但社会领域的改革是“路径依赖”的,个人账户既然搞了,也不好随便取消。不过我们应当把更多的精力放在社会统筹和社会救济上。
把农民工等有工资收入、但标准较低的群体逐步纳入养老保险,并逐步建立带有社会救济性质的老年保障网。对于城市、农村目前没有被各类养老保险种类覆盖的老人,应当根据其实际经济状况,决定是否发放“国民养老金”。其资金来源不是养老保险统筹缴费,而应由政府另行筹资解决。
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该如何解决
社会保障问题和工资制度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如果农民工的工资问题没有解决好,社会保障和养老问题也无法规范。只有把工资问题说清楚、弄公平了,才能实现养老制度上的统一。农民工的工资问题本质上是个“身份歧视”问题。这一点在西方国家工业化初期都是存在的,但经过工人运动和人权运动的努力,目前西方国家普遍建立了“同工同酬”制度。身份歧视不仅政治上不正确,而且违法。近年来,我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推行的最低工资标准,本质上就是要消除身份歧视。不管是城市户口还是农村户口,最低工资都不能低于政府颁布的最低标准。在此基础上,逐步将农民工的工资规范化,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和养老问题也就不难解决了。
不能因为农民工的流动性,忽视他们作为中国公民应当享有的权利。这就是所谓国民待遇问题。外国移民在美国有5年工作记录的可以申请绿卡,在英国有7年纳税记录的可以申请公民身份。中国农民在城里干了十几年,就因为是农村户口,不能够享受城市居民的各项权利。这种做法肯定不对。根据十七届五中全会的精神,我们建议将有5年以上城市工作记录的农民工,纳入当地的社会保障制度。即参加包括工伤、医疗、养老、失业、生育在内的社会保险,并享有最低生活保障和义务教育等社会救助和公共服务的权利。“十二五”期间,政府相关部门会逐步推出相应的政策措施。我国的《社会保险法))已经在今年11月1日通过,总的形势令人鼓舞。来源:《决策探索(下半月)》2012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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