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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保”实施中的若干问题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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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城乡居保”实施中的若干问题意见:村集体可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补助;下落不明人员重新出现,补发停发期间养老金;服刑期间死亡,个人账户余额可部分继承;被法院判无罪,补发在押期间养老金。

  下落不明人员重新出现,补发停发期间养老金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出我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实施中若干问题的意见。

  村集体可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

  村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的各项补助、资助总额不得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年度最高个人缴费档次,且不能向前补缴或一次性趸交。

  下落不明人员重新出现,补发停发期间养老金

  下落不明人员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的,从被宣告死亡的下月起,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对其改按死亡处理。

  下落不明人员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的,经本人申请,城乡居保经办机构按相关规定和程序补发停发期间的养老金,对原已按死亡处理的,收回已依法继承的个人账户资金后,重新恢复其养老保险关系和建立个人账户,按规定发放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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