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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养老保险条例四大修改 参保人可延领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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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缴费基数没有下调、参保人可延领养老保险待遇、企业破产后优先保障参保人养老权益、强化对违规企业的监管,是《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草案)》四大修改,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昨日就此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草案)》四大修改

  缴费基数没有下调、参保人可延领养老保险待遇、企业破产后优先保障参保人养老权益、强化对违规企业的监管,是《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草案)》四大修改,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昨日就此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已经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为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做好该条例的审查修改,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昨日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根据社会各界意见作进一步修改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市民可将意见直接寄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邮编:518035,联系电话:82107792、82108317,传真:82001550,电子邮箱:nsgw@szrd.gov.cn。深圳人大网网址:http://www.szrd.gov.cn/;深圳政府在线网址:http://www.sz.gov.cn/cn/。征求意见截止时间至2月29日。

  缴费基数没有下调

  此前市民一直担心的缴费基数会下调,影响参保人养老保险待遇,《草案》并没有下调。《草案》规定,职工每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其上月工资总额;新参加工作、重新就业和新建用人单位的职工首月缴费基数为其首月工资总额。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草案》规定,用人单位每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缴费基数的总和。个人缴费人员在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至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幅度内自行确定缴费基数。

  职工每月按本人缴费基数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每月按单位缴费基数的13%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用人单位每月按职工缴费基数的1%缴纳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记入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个人缴费人员按自行确定的缴费基数的21%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13%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按缴费基数的1%缴纳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记入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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