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过渡性调节金以当地现行标准为基数,2006年至2014年退休的按一定比例计发。2015年及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过渡性调节金。
养老金的申请
(1)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按规定经省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2)1997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及以上;1998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
(3)按特殊工种退休的,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
养老待遇享受:
(1)1998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退休时上年度省或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务院的规定执行(《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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