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的参保人员,应按规定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不足年限的缴费部分;对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规定按年缴费,缴费不得少于15年。参保人在缴费后,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可以补缴中断缴费期间的养老保险费,但不享受政府提供的缴费补贴。
3、政府对参保人员的补贴、享受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的条件及养老金待遇标准是多少?
答:我省对参保农牧民缴费按每人每年给予不低于30元的补贴,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增加5元缴费补贴。对参保的重度残疾人,政府为其每年代缴100元养老保险费,同时给予30元的缴费补贴。
参加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费,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牧民,可按月领取养老金。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经年满60周岁的农牧民,未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直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是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目前,我省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是每人每月85元(国家补助55元,2012年我省增加了30元)。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是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139。
4、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可否提前支付、继承?
答:我省已实现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全覆盖,参保人员在省内跨地区转移的,其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由新参保地为其办理接续手续,以后按新参保地的规定继续缴费。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出国(境)定居或死亡等,在办理注销登记后,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除此,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待遇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除政府补贴外的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并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来源:青海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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