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澳大利亚、日本等国均有税延型养老金。而在中国现行的“三支柱”养老体系中,基本养老金为税前列支,亦即不计入所得税计税金额;企业年金中的企业缴费部分,其5%可税前列支,个人缴费部分则非税前列支;商业养老金也非税前列支。
2008年6月,中国保监会曾出台《天津滨海新区补充养老保险试点实施细则》规定,补充养老保险的个人缴纳部分,在个人工资薪金收入30%以内,可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但该政策推出不到两月即被国家税务总局叫停。而上海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尽管于2009就已开始了准备工作,且屡次传出试点在即,却一直是“光打雷不下雨”。
实质性减税效果
由于延迟缴税,税延型养老保险可令投保者享受某种程度的实质性减税。
假设一名30岁的普通工薪阶层,其工资计税金额(扣除三险一金等税前列支项目后)为10000元,如其每月购买700元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根据其收入所对应的20%最高税率来计算,税延政策使他延后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每月140元,一年即为1680元。30年后该人达到退休年龄,从个人账户支取商业养老金,根据30年后起征点及税率进行缴税,由于退休后的收入通常不会高于工作时的收入,因此退休后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通常较低,再扣除通胀因素,税收负担就更轻了。
不过,据本报了解,目前的试点草案尚未确定有关养老金为一次性支取还是分期支取,因此最终的计税方法也未确定。
这种“实质性减税”的效果,也是令税延试点方案迟迟不能推出的原因之一。
税延型养老保险税收对税收的影响,可以用2011年上海市职工税前月平均工资4332元来粗略计算。根据监管部门估算,上海市税延型养老保险的人均购买力约为职工年收入的10%,即人均每月购买433元,按照对应税率3%,则每人每年延后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为156元。根据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上海市就业人口为1279万,假设其中20%的人购买税延型养老保险,则每年对上海市税收的即时影响为4亿元左右。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