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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基本养老保险跨省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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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处长刘启臣对相关政策进行详细解读。据介绍,我省正在制定省内各地之间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

  解读: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参保人员在跨地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只转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转单位缴费。转入地认为,多转进一个人,将来就要多发一份基本养老金,增加了本地基金的负担,因而不愿接收。而转出地认为,企业缴费形成的基金,不仅要保证缴费者将来的养老待遇,还要保证现在已经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因而不愿意转出单位缴费。而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跨省就业,除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还转移12%的单位缴费,这样规定,有利于缓解矛盾,既减轻了转入地的资金压力,也给转出地留下一部分单位缴费用于当期支付,适当平衡了地区间的利益关系。同时,单位缴费转移多少,不影响流动就业人员的权益累计和养老金水平核定。

  另外,参保个体工商户和按个体工商户政策续保人员,在转移个人账户的同时,也要将纳入统筹基金的12%单位缴费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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