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东莞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参保范围
我市所有企业、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实行企业化管理和经费自收自支或差额结算的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全部职工;国家机关、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已参加机关仰赖的除外);本市户籍农(居)民。
参保缴费
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人,需要同时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和地方养老保险,参保人的缴费工资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如实申报,参保人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我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部分不计征养老保险费,低于我你是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我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征。单位费率为13%(其中,地方养老保险统筹费率为3%),个人费率为8%。
以村(居)委会为单位参保的,只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不参加地方养老保险,并以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缴费基数,单位费率为10%,个人费率为8%,个人缴费资金由个人缴纳,单位缴费资金由市、镇(街)、村(居)委会按一定比例分担。
参保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月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推荐阅读
东莞社保查询——个人社保账户查询指南
个人账户建立
个人账户由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地方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组成,从2006年7月1日起,我市统一按参保人缴费工资的8%建立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部分全部划入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一、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和计发办法
1、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
法定退休年龄试纸,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2、缴费年限条件
(1)1998年7月1日(不含本日)前参保,2013年6月30日(含本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0年;
(2)1998年7月1日(不含本日)前参保,2013年7月1日(含本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3)1998年7月1日(含本日)后参保,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4)1998年6月30日(含本日)前应参保未参保,2007年4月1日(含本日)后办理参保补缴手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二、基本养老金标准与计发办法
从2006年7月1日起,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方法。为保证基本养老金新计发办法与原计发办法的平稳过渡,设置5年过渡期(2006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
1、基本养老金新计发办法
a、基础养老金=(退休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a+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
注:当本人平均缴费指数<0.6时,a=本人平均缴费指数+0.6
当本人平均缴费指数≧0.6时,a=1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