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会保险法制定过程中,有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年限是各方关注的问题之一。多数认为,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建立的时间不长,很多人客观上无法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建议要么降低最低缴费年限要求,要么规定继续缴费的补救措施,尽量让更多的人能领取职工养老保险金,真正发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保障作用。有意见认为,不满最低缴费年限只能退个人账户资金的规定不合理,无法体现职工对社会保险基金所作的贡献,一次性领取待遇难以真正起到养老保障作用。经研究,最低缴费年限已实行了10多年,涉及面广,影响较大,关系到基金的收入和参保积极性,需要通过精算才能确定,因此社会保险法没有改变15年的最低缴费年限规定。同时,考虑到2005年后很多地方在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过程中,出台了允许继续缴费的政策,有些地方还规定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之间的接转制度。为了更好地保护参保人台法权益,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了未缴满15年的补救措施:参保人可以选择继续缴费至15年,也可以将统筹部分和个人账户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本案如果发生在社会保险法正式施行后,曾某可以有两种选择,要么继续缴费至15年,要么转入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中。当然,由于曾某已经缴了12年,继续缴费也许更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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