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妥善处理好已死亡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一)未达到申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前死亡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其原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按下列规定执行后,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
1、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灵活就业人员本人,其原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息一次性退还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原在用人单位参保缴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以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缴费的,其原在用人单位期间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部分按用人单位参保人员的继承办法执行;其以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费部分,按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灵活就业人员的继承办法执行。
2、城镇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死亡后,其原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继承办法按用人单位参保人员继承办法执行。
(二)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后死亡的,其个人账户继承按用人单位参保退休人员的办法执行,即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本息余额部分一次性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其余部分并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并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
九、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今后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