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解除劳动关系后实现了再就业的人员自动中断缴费或不连续缴费的根据赣劳社办[2001]39号文件规定,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按以下规定计发退休待遇:1、对应缴费而不缴费,累计中断缴费满两年以上的(不含享受失业保险期),其养老金计算中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按中断缴费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标准计发,个人帐户养老金的计算办法不变。2、对自动中断缴费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由本人申请,经批准也可按规定一次性补缴自解除劳动关系后至法定退休年龄应缴而未缴的养老保险费以及利息、滞纳金,相应办理退休手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支付养老金。
职工在退休之前死亡的,根据赣府发[1999]14号文件的规定,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其余部分并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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