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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企业养老保险其它相关业务办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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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申办退休养老金的请求应在员工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当月(含特殊工种退休的)向社保机构提出,社保机构将在受理当月完成审核工作,并从审核完毕的下一个月起发放养老保险待遇。由于社保机构的原因致使审核工作未在受理当月完成的,延误期间的养老保险待遇由市社保机构补发;由于企业或员工个人原因造成延误的,市社保机构不予补发。

  (4)如缴费年限不满《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10年或15年的,经本人书面同意后按《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办理;

  (5)企业员工办理退休后,如找回并提交原始档案材料及调令原件的,可在受理之后的下一个月起重新核发养老保险待遇,并补发新核发的养老保险待遇差额部分,但不补发利息;

  (6)过渡性补贴暂不计发。

  2、对员工不能提供原始档案材料但持有调令原件的处理办法

  (1)缴费年限按其在本市实际缴费的年限和调入本市时从内地转入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2)参加工作时间以其缴费年限的起始时间计算;

  (3)其他情况按上述第1条相关规定处理。

  (十八)企业不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企业不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市社保机构应发出追缴通知书,企业须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市社保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和滞纳金。滞纳金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滞纳养老保险费的2‰缴纳。

  企业瞒报参保人数或缴费工资、不办理养老保险登记或拒不提供有关资料的,市社保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劳动保障部门可对企业处以50000元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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