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国务院通过《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纲要》,规定十二五期间要“在试点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推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7月上旬,深圳市政府公布《深圳市2012年改革计划》,明确将研究探索公务员养老金保障制度改革。计划提出,将建立既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相统一、又体现公务员职业特点的公务员养老保障制度;同时统筹研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障制度改革。这一改革能否顺利实施,备受关注。
《2008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国家早在2008年就确定在山西、上海、浙江、广东、重庆等地进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几年过去了,改革一直“犹抱琵琶半遮面”,无实质性进展。
由于深圳此次改革直指社会关注的养老金双轨制问题,因此,这项被称为“直接触动改革者本身”的方案能否顺利实施,便显得备受瞩目。
“八连涨”仍“跑不赢”
目前,我国养老制度在设计和执行上是“双轨制”,行政序列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养老金主要由国家财政统筹,也就是说,公务员无需缴纳社会保险,只要到退休年龄,就能从财政拨款中拿到养老金。因此有人质疑,公务员养老金制度是在“吃”纳税人的钱。
根据2006年人社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方法》,公务员退休金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此外,我国政府机关还遵循退休待遇调整与在职人员工资同步原则。在职人员调整工资标准时,离退休人员相应增加离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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