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社保中心待遇审核科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目前,我市市本级和各县、区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是统一按照2007年颁布的《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36号)执行的。该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
基础养老金:以本人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不满1年的缴费月数折算为年)发给1%。
在实际计算时,还要按原江苏省劳动保障厅2007年24号文要求考虑最低缴费系数,即: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最低缴费系数+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个人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缴费年限)×1%。
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累计储存额本息除以计发月数确定。计发月数的确定按国务院国发(2005)38号《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中计发月数表执行。参保人员年龄未满40周岁的,其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统一按40周岁的标准确定;年龄超过表列某整数的,取下一档计发月数。主要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有:40周岁为233个月、45周岁为216个月、50周岁为195个月、55周岁为170个月、60周岁为139个月、最低的为70周岁56个月。年龄超过70周岁的统一按70周岁的标准确定。
另外,对1995年年底前参加工作、计发办法改革后退休的参保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按照参保人员1995年年底前的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推算出1995年以前全部缴费年限的储存额,再除以120,按月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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