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社会养老保险办事指南
一、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一)享受待遇条件
2006年7月1日后首次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最低年龄和缴费条件。
1.年龄条件
申报正常退休的,男应满60周岁,女干部应满55周岁,女职工应满50周岁。
2.缴费条件
(1)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
(2)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6月30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
(3)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7月1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
(4)1998年6月30日前应保未保,1998年7月1日以后办理参保补缴手续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
(二)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条件
1、参保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同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其中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或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养老保险费由个人缴交的参保人,还可享受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标准为:缴费每满一年,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2、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本省户籍参保人,可以不申领一次性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参照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费基、费率继续缴费,至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为止。
(三)办理养老保险待遇所需资料
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到劳动保障或人事组织部门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后,再到社保局待遇核发科填写《养老保险待遇申领表》,并提供如下资料:
(一)申请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二)未核定个人历史信息者,附职工个人档案原件。
(三)提前退休者,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准予提前退休的批复原件和复印件(若是因病提前退休,还要附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原件和复印件)。
受理后,符合规定的由社保局待遇核发科按规定核发养老待遇,并办理养老金存折,职工在送交档案的次月15日左右到社保局计划财务科领取养老金存折,并自行到所在银行更换密码,养老金于每月15日前发放。
职工在首次领取存折时,须采集退休职工本人指纹和本人肖像图,建立完善退休人员信息档案。
二、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被征地农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及规定缴费年限时,即可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并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1、退休条件
被征地农民年满60周岁且参保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含15年)。
2、所需材料
(1)社保部门提供的《河源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申领表》一式二份;
(2)申领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大一寸近照各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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