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番修改让人猜想深圳是否将在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实行与企业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深圳市法制办社会法规处一位乔姓负责人就此对本报记者解释,虽然《修改意见》中将适用范围扩大到养老保险不受单位性质制约,但仅限于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即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而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并不在此范围内;聘用制公务员虽然签署了合同,但具体养老办法“仍在研讨中”。
“目前仍然没有听说哪个地方出台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方案,”中山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申曙光对本报记者表示,“事业单位养老改革问题是全国性的问题,很难解决。”
申曙光认为,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尚未完成的背景下即进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会让本就十分复杂的问题变得更复杂,而且还牵涉到事业单位改革后为同一雇主服务的公务员系统是否也需要一并改革的问题,因此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未完成前,不宜贸然进行相关的养老金改革。
(本文来源:第一财经日报作者:丁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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