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退休前具有本市户籍的人员或在本市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十年的非本市户籍人员,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但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够15年的,可按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标准继续缴纳,直至累计缴费年限达到15年时,可申请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
《修订草案》还规定了非深户参保人的一些其他情形。根据国家、广东省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规定转入本市的非本市户籍参保职工,其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养老保险待遇按如下方式计发:(一)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按本条例的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二)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0年的,但符合在广东省按月领取养老金规定的人员,按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有关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三)其他人员按有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异地转移接续。但具体计发办法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两相对比
修改后一喜一忧
喜:单位有告知义务
由于养老保险为单位代扣代缴,不少职工对自身参保详情并不清楚,导致引起劳动争议。此次《修订草案》提出,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应于每月20日前如实向市社保机构申报本月单位缴费基数和职工的缴费基数,并同时将职工缴费基数向职工通报。
在《现行条例》中,仅仅规定,企业在取得营业执照后90日内,应向市社保机构办理养老保险登记及参保手续。《修订草案》则把时间提前到30日内。市社保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市社保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同样,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市社保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修订草案》规定,用人单位和个人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市社保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其中个人缴纳部分由个人承担;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忧:逾期纠纷不再处理
倪顺义锤击深圳社保局官员事件后,社保纠纷引发各界高度关注。此次《修订草案》对有关社保纠纷问题,规定了两年的申诉时限,对此有市民担忧,作为弱势一方的职工可能会因为信息不对称,贻误了申诉时间。
根据《修订草案》,职工对当月缴费基数有异议的,应当从次月起两年内向市社保机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调整缴费基数,经市社保机构审核属实的,予以调整;逾期提出申请的,市社保机构不再处理。同样,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迟交、少交和不交养老保险费的,职工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举报,逾期投诉、举报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不再查处。
“为什么要限定时间呢?”在不少市民看来,社保缴纳基数、年限等情况,个人往往平时不太注意,用人单位则通常不主动公布详情。此前,南都曾报过一些案例,当事人在缴费十年甚至退休时候,才知道自己的社保缴纳情况出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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