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保险法》成立以来国家专门就军人生活待遇颁布的第一部法律,历时12个年头于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既为国家和军队职能部门保障军人权益提供了具体遵循,又为军人个体主张权益提供了有效途径,也为军人权益的后续保障做了详细规定,具有明确的指向性和很强的操作性,有效解决了推诿、扯皮问题。
经过一个月的实施,这一与未来发展衔接,与任务需要适应,为提高部队战斗力水平服务的战略性举措在实施过程中又是否达到预期效果了呢?
“一问三不知”的尴尬
记者在总参某部营区内,对“你知道《军人保险法》吗?”这一问题,分别采访了与该法密切相关的三类人群,即干部、义务兵及随军未就业军人配偶。大多数干部表示,不清楚这一法律,但是部队为我们购买了保险;义务兵则认为,这部法律与其没有关系,应该是给干部制定的;而随军未就业军人配偶的观点与义务兵相似,并不认为《军人保险法》与自己有关系。
事实上,义务兵与随军未就业军人配偶是《军人保险法》中主要受益人群。在军人伤亡保险、退役医疗保险方面都明确规定了义务兵享有的保险待遇:义务兵因病致残,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目前,军人伤亡保险金标准为烈士30万元,因公牺牲15万元,1至10级残疾从9.5万元到1.5万元不等。另外,还明确了义务兵和供给制学员参加退役医疗保险不用缴费,全部由军队补助,义务兵每服役一年补助420元。而此前出台的有关军人权益相关保障制度由于比较笼统,指向性和操作性不强,导致部队尤其是基层部队操作起来随意性较大,出现了同伤不同赔等问题,致使部队滞留人员增多。
对于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军人保险法》明确,为这部分人群建立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按照现行标准,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每月领取基本生活补贴,按照所在地区艰苦程度不同,划分为三个档次,标准分别为600元、700元、800元;个人按照享受基本生活补贴1%的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军队给予同等数额补助;个人按照缴费基数8%的比例,每人每月缴纳120元养老保险费,军队按12%的比例,每月给予180元的补助。在其就业或者军人退役随迁以及达到退休年龄时,将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转移到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位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在听记者讲述完其所享有的权力时说:“以前只知道可以领取生活补贴,不知道现在还能建立这么多保险,而且一直以来以为生活补贴是部队对我们的照顾,原来这是法律规定的。”
破解养老转续难题
军人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其职业的固有属性决定了其在保卫国家不受侵犯的同时,自己也会面临诸多危险。美、英、法、俄等国为了调动军人完成任务的积极性,鼓励军人的牺牲奉献精神,专门出台了军人保险法,从法律层面对军人的权益予以保护。值得注意的是,军队保卫国家安全的职业特点决定了绝大多数军人的服役期限是有时间性的。这些军人一旦服役期满,即要回归社会,这就需要确保其在退役后继续接受社会保险的保障,而“养老”问题则是其进入地方后面临的第一道槛儿。
《军人保险法》实施前,军龄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现行军人服役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地方财政承担。但从实际情况来看,由于各地经济发展状况不同,一些地方资金未能落实,军人退役养老保险的转移接续存在困难。因此,《军人保险法》将由地方财政承担调整为由中央财政承担,同时,对军队和地方有关部门,在军地保险衔接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作出相应规范,保证军人退役后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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