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和做实个人账户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险制度,推进养老保险市级统筹,确保做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增强养老保险基金保障能力,根据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3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实行养老保险完全市级统筹
从2006年7月1日起,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完全市级统筹,即县、区征收的养老保险基金全部缴入市财政专户,用于发放参保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等支出所需的基金从市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中拨付,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核算由市统一管理。
二、养老保险的征缴和待遇计发办法
(一)征缴比例:从2006年7月起,全市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集体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和经费自收自支或差额结算的事业单位,其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按照单位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18%缴纳,其它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按照单位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10%缴纳;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分职工所属单位性质,一律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纳。
灵活就业人员按个人缴费工资的18%缴纳。
(二)征收办法:参保企事业单位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费由参保职工单位或独立申报的个人直接向所在地社会保险部门申报缴费工资,向所在地地税部门缴纳养老保险费,地税部门征收后将征缴数据通过信息网络交换给社会保险部门,同时将缴费单据交所在地社会保险部门备案。
(三)养老保险征缴基数、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待遇调整等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做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一)从2006年7月1日起,按照粤府〔2006〕36号文精神,对全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实行统一调整,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调整后单位缴费部分不再划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
(二)从2006年7月1日起,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基金实行分户储存、分账核算。统筹基金用于支付退休职工的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其他有关待遇;个人账户基金用于支付退休职工的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保职工个人账户储存额和个人账户跨统筹区域转移金额;两项基金不得混淆使用,当统筹基金不足以支付时,不得挤占个人账户基金。
(三)市财政部门在收到各县、区财政部门上缴的养老保险基金存款后,根据市社保部门决算至2006年6月30日止的全市参保职工个人账户应有存款,将个人账户基金存款和统筹基金(已剔除个人账户存款)分户储存、分帐核算,完全做实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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