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公务员辞职养老保险
有利于精兵简政
最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规定,养老保险将全国统一。这个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但对于职业之间流动的养老保险问题,比如从公务员流动到企业或者企业流动到公务员行列的问题,只字未提。笔者认为不妥。
纵观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于公务员转入企业养老保险的问题,目前只见根据劳社部发2001年13号文件规定:“职工由机关事业单位进入企业工作之月起,参加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企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安排。”
这一规定存在三个问题:一是,规定只是提及公务员进入企业,养老保险进行衔接的问题,对于公务员主动辞职后自主创业的养老保险如何弥补和办理以及由企业进入公务员的养老保险如何办理未置一词;二是,许多地方将公务员进入企业解释成为是调入,而不包括辞职后加入某一企业。例如广西防城港市一检察官在辞职后受聘于一家公司,财政部门就不给予一次性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理由是文件中所陈述的“公务员进入企业”是指公务员从机关调入企业,而不是从机关“辞职”再受聘于企业,因此不适用该文件;三是,有关公务员辞职进入异地企业养老金弥补和接续的问题,也没有进行全国统一的规范。
显然,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对公务员极不公平。同样是提供了自身的劳动,只是普通公民为企业服务,公务员是为国家服务,为企业服务的公民可以随时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但公务员一旦辞职,以前的养老保险不算数,十几年或者几十年的劳动打了水漂,这无论如何也不公平。其次,这不利于人才的流动和精兵简政。公务员辞职后养老保险能够接续上,有利于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更放心到企业工作或者自主创业,从而加速人才的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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