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山东省劳动局、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人事局关于解决精简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问题的通知》(〔85〕鲁劳管字第092号):山东省内全民所有制单位1957年年底以前参加工作,1961年1月1日-1965年6月9日期间精简退职,目前无固定收入的老职工可以从原精简单位按月领取生活困难补助费。原精简单位合并的,由合并后的单位支付;原单位撤销的,由接收单位支付;无接收单位的,由其原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支付。如果您父亲的单位不存在,可以去找合并后的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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