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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之许:农民工退的不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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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外来工退保现象由来已久,对此,已经有不少专家作出了解读,一般认为出于以下几个原因,一是跨地区转移困难;一是缴费年限过长,不符合农民工流动性大的特点,且没有相应的接续制度;一是8%的缴费比例过高,对于收入本就低微的民工来说负担过重,专家认为,以上原因的综合,是使得农民工不信任现有制度,从而选择退保的主因。
  已经有人担心,如果户籍所在地按照当地平均工资发放养老金,还有可能造成农民工负养老,比如上面那位农民工,按照其个人账户就应该领取每月1050元,但地方政府却可能仅按照当地每月五六百元的退休金水准发放,如此一来,12年下来就可能只领到6万-7.2万元,其辛辛苦苦的积累也不能完全享受到,如果真是这样,就不能不说是一种利益剥夺。部分农民工倾向于退保,应该与此有关。既然不可能得益于统筹,所谓退保其实就是在今天的8%和未来的28%之间选择,考虑到通货膨胀等因素,选择落袋为安,可以理解。

  在为不允许退保辩护时,许多人都会强调,全世界没有哪一个国家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允许退保的,但是,如我上面的分析成立,那些转移回家的农民工就并不属于什么“社会保险制度”,而是事实上的储金型养老保险。在新加坡等实行储金型养老保险的国家,参保人退休或遇有特殊需要时,可以提取个人账户内的基金,没有什么不能退保之说。这是因为,储金型养老保险强调自我保障,实行完全积累,其所有人自然也就拥有了更大的处置权。反之,不给予他们处置权,甚至完全不能动用,反倒是对这部分农民工的权利侵害和利益侵占,毕竟,企业那20%缴费是明确给予个人的。

  社会保险制度之所以不允许支配个人账户,是因为参保人可能得益于社会统筹,可是,如果转移回家的农民工并无可能得益于统筹,那么,不允许支配个人账户的理由也就不复存在了。鉴于转移回老家的农民工事实上适用的是储金型养老,那么,还不如专为他们开辟一个通道,给予他们对个人账户更大的处置权,甚至由其完整支配其个人账户,随时提现使用。在我看来,此举将是对此类农民工权益的保护,在一定程度上也避免了不能“退保”所带来的社会隐患,有利于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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