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新疆各地在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工作中遇到了一些问题。8月1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就这些问题向全区各地下发了《关于当前养老保险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针对大家所关注的问题,记者近日连线了自治区人社厅养老保险处处长张蓉,请她就相关政策进行解答。
主持人:张昕宇
连线嘉宾: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处长张蓉
养老保险累计缴费不足15年可顺延缴费
主持人: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累计缴纳养老保险不足15年的该怎么办?
嘉宾: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顺延缴费至满15年,顺延时间不受年龄限制。但对《社会保险法》正式实施前参保、顺延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待遇领取地确定在自治区的,可在顺延5年后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一次性缴费基数按当年核定的基数(灵活就业人员按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费率为28%(灵活就业人员为20%),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予以认可,并参与本人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计算。
基本养老保险可转为新农保或居民养老保险
主持人:自治区在养老保险待遇衔接问题上有何具体规定?
嘉宾: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15年,本人不愿顺延缴费的,可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既不愿顺延缴费、也不愿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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