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例来说,一位男性白领,今年35岁,月薪1万元,目前个人养老金账户约1.5万元(已缴费5年),未来他的薪水年增长率5%,个人账户资金年平均收益率3%,他将于60岁(即再缴费25年)退休领取养老金。假设领取养老金的前一年社会平均月薪5000元,退休后平均期望寿命为18年,即216个月。
依照上述计算方式,该男士从社会统筹账户领取养老金为1500元/月;而通过一些特定的公式,可以计算出个人账户积累额约619698元,退休后每月可提取约2869元(619698元÷216月);两个账户合计,该人士60岁退休后每月领取的养老金约为4369元。
不同险种理赔不同需分清重复投保概念
保险柜台
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一份保险越来越难以满足广大市民的保障要求,不少市民为自己投保了多份保险,有些保单还分属不同的保险公司,一旦出险投保人能否全额拿到所有保单的赔偿呢?
业内人士表示,如何确定理赔金额要看投保的具体险种,如果存在重复投保的情况就可能按照损失补偿的原则,只赔偿保险价值的部分。
财险、医疗费用型险种可能重复投保
中意人寿广东省分公司保险专家蔡仁军告诉记者,所谓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除财产险可能存在重复投保情况外,医疗费用型的保险也可能存在重复投保情况。
财险案例:投保人将其总价值100万元的房子分别向A、B两家保险公司投保,保险金额分别为80万元、120万元。之后王先生的房子被大火全部烧毁,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A公司应该赔偿40万元,B公司应该赔偿60万元,不会出现A公司赔偿80万元,B公司同时赔偿120万元的情况。
据介绍,财产险的赔付坚持损失补偿原则,否则投保人就会获取额外利益100万元,容易诱发道德风险。
案例一:在三家公司投重疾险
李先生被医院确诊为尿毒症。在此之前,李先生分别在3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额均为15万元的3份重疾险。重疾险不存在重复投保,且尿毒症属重疾保险范围,因此每家公司都赔付15万元保险金,总计45万元。重大疾病保险属定额给付型险种,索赔时不需发票和住院费用清单。
案例二:在两家公司投保定期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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