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不论以何种形式再就业,都应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积极为他们办理转接手续。
下岗职工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未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而从事个体经济或自由职业的,如本人自愿、单位同意,可与单位签订基本养老保险代办协议,委托原单位代缴养老保险费。个人按原单位执行的标准缴足应由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原单位向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代缴,缴费基数可按原单位参加养老保险执行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重新就业的人员退休后,其统筹项目内的养老保险待遇,由退休前最后一个为其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失业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由为其代管档案的机构按规定申报退休,并由失业前最后一个为其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支付统筹项目内的养老保险待遇
根据政策规定,下列情况补缴欠费不收滞纳金: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期间补缴欠费、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补缴欠费、补缴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欠费、补缴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险期间的欠费、“4050”、“4555”人员补缴享受社保补贴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城镇居民低保边缘户家庭成员欠缴养老保险费的、残疾人员(持残疾证及《残疾人免征滞纳金审批表》)欠缴养老保险费的。
养老保险涉及到每位参保者的切身利益,各单位的经办人员和养老保险部门的工作人员,一定要把工作做细,当成自己的事去办,就会少出点纰漏。无规矩不成方圆,办事确实需要讲个程序,补建账户按章办事,必须的!但凡事可能出个特殊情况,那就真得特事特办,否则就走进了死胡同,群众利益无小事,不能让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人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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