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规定,从2012年7月1日起军人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在此之前,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也规定,军龄视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养老保险缴费计算有误该怎么办?
问:我叫白××,是2011年2月办理并领取680元养老补贴的企业家属工,按照126号文件规定缴费时间是从2009年底算起,可是我们实际缴费时间却是按86号文件从2008年底算起,多交了一年的钱。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现象?
答:陕政办发〔2009〕86号文件主要解决具有我省城镇户籍,经过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过招工手续、曾在我省城镇集体企业工作过,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的养老保障问题。陕人社发〔2010〕126号文件主要解决在我省国有企业中,从事生产自救或企业辅助性岗位工作的原"五七工"、"家属工"的养老保障问题。如果您是原集体企业经过招录使用的工人,应按照陕政办发〔2009〕86号文件办理养老补贴,计算缴费的时间是2008年12月31日,就是说如果您在2008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应缴纳10000元;70周岁以下的,在10000元的基础上,距70周岁每差1年增加1500元。
如果您是原国有企业的"五七工"、"家属工",应按照相关文件办理养老补贴,计算缴费的年龄截止时间是2009年12月31日,就是说如果您在2009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应缴纳10000元;70周岁以下的,在10000元的基础上,距70周岁每差1年增加1500元。以上养老补贴的发放时间是缴清费用的次月。
如缴费额计算有误,可及时将情况反映给原单位,由原所在单位到养老保险经办处办理退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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