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现上述情形的可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然后再由社保机构向第三人追偿,这将更加有利于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在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的情况下,根据最高法院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以及相关司法实践,工伤职工已经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一般情况下仍然可以要求第三人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只不过由于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数额明确,相关费用凭证只有一份,因此对于医疗费用赔付,工伤职工只能享受一份。在《社会保险法》正式实施之后,如果工伤职工已经从工伤保险基金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因第三人不支付相关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再次向工伤保险基金申请先行支付的,是否能够得到支持存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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