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参保人员符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规定条件时,由参保人本人凭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证卡和有关材料,到“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从经办机构核定的领取养老金时间之次月起,由经办机构委托的银行等机构按月发给养老金。
(三)“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养老金的计发标准应当与其缴费年限和缴费数额挂钩,具体办法由各地制定。
(四)参保人员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180个月)的,可以一次性领取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并与经办机构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也可以书面申请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直至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再享受养老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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