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山失业保险金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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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条例》简析
省人大常委会修改后的《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于今年1月1日起实施,萧山区政府结合我区实际,发出了《杭州市萧山区贯彻〈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为使广大企业和职工了解此《条例》,本期《热点聚焦》特对该《条例》的有关内容作一简析。
哪些单位必须参加失业保险?
凡设立在萧山区境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依照、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中的合同制职工,都应当依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如何确定?根据不同的缴费对象,缴费基数分别为:
(一)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均以本单位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若人均缴费基数低于本区上年度企业职工平均工资60%的,则按60%计算;
(二)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除外)以本区上年度事业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100%作为缴费基数;
(三)国家机关以本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
(四)对难以确定工资总额的企业、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一律以本区上年度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100%作为缴费基数;
(五)对未按规定时间申报缴费基数的单位,由区就业处按上一年缴费基数的110%确定,低于规定的最低缴费基数,则按规定的最低缴费基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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