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安机关负责定期提供参保人的出生、死亡等户籍变动信息及做好其他配合、协助工作。
市审计部门依法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依法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监督。
第六条本办法规定的社会养老保险费的征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待遇的税、费按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来源:
(一)参保人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费;
(二)参保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对参保人的补助;
(三)政府补贴;
(四)基金的银行存款利息、基金收益;
(五)社会捐助;
(六)其他收入。
第九条筹集社会养老保险费的标准和办法。
(一)参保人每月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的标准分为七档,参保人选择其中一档缴费:第一档10元、第二档30元、第三档50元、第四档70元、第五档90元、第六档110元、第七档130元。
(二)参保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根据经济能力选择以下七档标准中的一档,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第一档5元、第二档10元、第三档20元、第四档30元、第五档40元、第六档50元、第七档60元。具体补助标准由集体经济组织与参保人协商并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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