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养老保险出八项新规参保人员病退条件放宽
今后,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因病、非因工致残,经市以上劳动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从业人员,即使男未满50周岁,女未满45周岁,但缴费年限满15年,也可以办理退职。
日前,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发《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针对近年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作出了八项新规定。
规定一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业人员(含城镇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男未满50周岁,女未满45周岁,缴费年限满15年,因病、非因工致残,经市以上劳动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本人申请,经省辖市或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办理退职。退职生活费按现行职工因病退休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给退职生活费和统筹项目内生活物价补贴。
规定二城镇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及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再就业后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达到因病、非因工致残退休条件的,可以办理退休。
规定三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前在企业工作期间,所从事的特殊工种岗位累计工作年限,已达到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退休的工作年限,到其他企业或到个体工商户就业及从事自由职业的,在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职工特殊工种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可以办理退休。
规定四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但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待缴费年限满15年时可办理退休。继续缴费期间不得以趸缴(指所有保费一次性缴清)及一次性追补缴方式使缴费年限增加到15年而办理退休。
规定五2004年1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办理退休。
规定六实行职工工人缴费制度起至1995年12月31日期间因占地招用(经地方政府批准)的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仍未满15年,按规定一次性领取养老金,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但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可按城镇自由职业者的有关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待缴费年限满15年时,即可申请办理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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