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规定,符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原新农保人员,将原新农保个人账户的储存额(或金额)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原缴费年限视作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已领取人员原享受待遇不变。
同时,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企保”)互转衔接通道。保险关系可以按以下规定转接:可将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企保,从本人企保参保之月起向前折算企保缴费年限,停止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参加企保的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达不到企保规定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以继续缴费至满180个月,再按月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也可将企保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企保缴费年限视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按初次参保时间和标准补缴满180个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停止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