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该办法实施前,已按原地方政策领取养老金的人员,仍按原待遇标准继续领取,年满60周岁后按该办法确定的标准领取。
该办法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并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另外,我市根据国家和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调整政策和全市经济发展以及物价变动等情况,将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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