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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金是如何计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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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职工个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均工资超过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入。

  先工作后参保

  建立个人账户前参加工作(不含1986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原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地方统筹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2006年1月1日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人员:

  月基本养老金=月基础养老金+月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月基础养老金和月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办法同上)

  月过渡性养老金=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建立个人账户前的本人视同缴费年限×1.2%

  原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地方统筹单位的原固定工:1992年7月1日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1992年7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视同缴费年限;

  原招聘制合同工:1981年1月1日至1986年10月1日期间企业按照招聘制合同工工资总额的10%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视同缴费年限;

  调节金计发标准职工建立个人账户前的视同缴费年限满5年及以上者,每人每月发给15元。

  5年内退休

  新老办法对比算

  2006年1月1日后5年内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新老办法对比计算,对于按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高于按老办法计发养老金,差额部分按一定比例(2006年10%、2007年30%、2008年50%、2009年70%、2010年90%、2011年100%)逐年递增补发;对于按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老办法计发养老金,差额部分予以补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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