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全市统一要求,县(市、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为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地方政府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将全部分项目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将参考中国人民银行每年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因为身份发生转变或户籍变更需跨市、县(市、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账户资金可随人全部转移;暂时无法转移的,保留个人账户,待条件具备后再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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