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终止
◆办事项目
参保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终止
◆办理机构
单位、个体工商户、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参保所在地区(县)社保中心,自由职业人员、失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区(县)社保中心。(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由所在地开业服务机构代为申报。)
◆办事依据
1、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劳办发(1997)116号];
2、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
◆申办条件
参保人员因死亡或出国出境定居,终止社会保险关系。
◆申请材料
1、因死亡办理终止的需携带:
(1)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复印件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注明死亡日期的户籍注销证明复印件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复印件。
(2)对于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帮工、自由职业人员、失业人员死亡终止的,另需携带:
①申领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需正、反面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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