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法是典型的社会法,因而社会性是社会保障法最主要的特征。其社会性表现在:
第一,目的的社会性。
社会保障之设立即为社会利益,保障社会全体成员的生活安全,所以社会保障法的目标即在于通过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来达到社会稳定。
第二,享受权利主体的普遍性。
社会保障的权利由全体社会成员享有,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可以享受保障的成员数目以及可以离开受的社会保障项目会截止来越多。
第三,社会保障责任和义务的社会化。
社会保障要获得长久的生命力,需要整个社会的参与,社会保障通过立法,采取国家、用人单位和社会成员共同负担的原则,将责任和义务分散到整个社会,以资金来源的多渠道来保证社会保障的正常运转。
严格的法定性
社会保障法是社会法,有其自身的特点,它不同于私法的意思自治,也不同于公法的国家行使行政权利。它带有明显的国家干预法的特征,是国家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而强行规定的一系列准则,从社会保障项目的确立、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和缴纳到社会保障的享受人群范围,以及社会保障金的发放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任意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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