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09年10月起我市地税部门对社保费实行全责征收,凡符合参保条件需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应向市内地税部门任一登记点(下称:登记岗)申请办理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未办理税务登记的须与本业务一并办理。
缴费单位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各类企业以及个体经济组织等。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性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地方税务登记部门申请办理社保费缴费登记。
缴费单位填报《税务(社保缴费)登记表》一式2份,并提交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执业证照原件及复印件1份、税务登记证副本(同时办理税务登记和缴费登记的不需提供),向登记岗申请办理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登记岗审核后向缴费单位派发单位社保号、《报到通知书》及《委托银行代划缴税、费协议书》(下称:ETS协议)一式3份,缴费单位持ETS协议及开户银行的《开户证明》到开户银行办理签约手续,再持ETS协议一式2份及应参保员工花名册按《报到通知书》指引,到地税部门办税服务厅(下称:办税服务厅)办理缴费项目的核定及申报方式的确定。
二、从2009年10月起社保费由地税部门“全责征收”后,缴费单位需办理缴费登记信息变更、增员、减员和统筹区域内流动等业务的,应在地税机关办理。缴费单位办理异地转移、退休、退保等业务的,应先在地税机关办理增员、减员手续后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上述业务。缴费单位须在应起薪当月办理增员,停薪当月办理减员。缴费单位当月应减员的,应在当月1-15日申报当月社保费前办理当月减员申请;如期后不能申请减员的,下月再办理减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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