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陆韬看来,此次改革不仅打通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向企业流动的障碍,并为深化机关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和聘用制度提供了保证。员工与事业单位解除聘用关系后,可以将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转移至新就业单位的年金账户,养老积蓄不会流失。
而且,由于原“财政养老”体制下退休金取决于退休时的职务、职称、工龄等条件,在某种程度上,这次改革将避免“59岁提拔”现象的出现。“有些事业单位的人临退休争着走上领导岗位,几乎没有时间发挥作用,却领取高一等的退休金,新制度有利于减少这种不公平的现象。”
等待全国性制度变革
8月实行的《深圳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障试行办法》规定,事业单位四类新聘人员暂不执行新政,包括深圳首次接收并安置在常设岗位的军转干部;原市外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且未实行养老保障制度改革,通过直聘、选聘方式进入深圳事业单位常设岗位的人员;通过直聘、选聘方式进入到深圳事业单位常设岗位的本市委任制公务员;直接交流到深圳市事业单位常设岗位的本市机关使用工勤编制的人员。这也就意味着这四类人员暂实行原来的退休制度。
对此四类人员例外,陆韬解释,“目前国家对事业单位养老改革中流动人员补缴及转移接续等政策尚不明确,深圳需要引进更多高层次人才,因此这几类人员暂未纳入新制度。譬如,通过直聘、选聘方式选拔的人才,一般是国家级、省级、地方级等重点人才,他们在内地可能都是老退休制度,没有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之前的工作积累没法转移成养老待遇,直接实行新制度,在历史‘欠账’的情况下,退休待遇可能受损,稳妥起见,暂不实行。”
广州市社会科学院高级研究员彭澎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表示,废除养老金“双轨制”改革可以继续深入,让公务员、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最终与社会、企业走向同一条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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