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南方农村报》报道,近期广东多地外来工的养老保险因已届退休年龄而不能继续购买,从而达不到缴费年限而无法享受当地的养老保险。按照相关政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然而这一规定存在一定的政策真空:如果该外来工未曾在户籍所在地购买养老保险,则无法转移保险关系,同时,一些地方也拒绝养老保险异地转移。
政策真空的出现使得部分年龄较大的外来工无法享受养老保险,责任该谁来负呢?按照现行政策,恐怕这个责任也处于“真空”状态,只能让老年外来工“自吞苦果”。追查政策,却发现养老保险改革非一时一地之能为也,必须从顶层设计入手。比如1998年《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公布,规定外地务工人员也可以在广东购买养老保险,但需要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按照这一规定,那些缴费年限未满10年的当然不能在广东享受养老保险,看起来有些不近人情,然而如果取消缴费年限的规定,则必然造成大批中老年人赴广东缴纳养老保险,广东将不堪重负。从这一角度看,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规定是相对合理的,不少发达国家也是以计算缴费年限为标准的,只是它们的养老保险体系更为完善,无户籍窠臼,也就基本不存在异地转移难等问题。这就需要中央从顶层设计层面加以改革。
伴随着老龄化现象日趋严重,养老保险问题将日益成为社会焦点。目前,我国实行“三支柱”的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其中,“第一支柱”为基本养老保险,“第二支柱”是企业年金,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则为“第三支柱”。对于企业在编员工和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的人群来说,养老保险问题得到了基本解决,但对于多数仅有能力购买基本养老保险的外来工群体而言,他们如果对政策“吃不透”,将很有可能成为养老保险体系中的“被抛弃者”。问题出在哪里呢?一是我国实施覆盖全民的养老保险制度较晚,一些民众因为年龄问题而无法获得相应资格,二是异地之间保险金的对接较为繁琐,难以实施。
养老保险制度一定是存在问题的,需要改革,但是在户籍制度的种种限制之下,这种改革必然是艰难的。顶层设计和中层设计均应以公平为导向。比如仅在广东工作和纳税三五年却要广东承担养老责任,权责不对应,会压垮广东的公共财政,这一部分的养老责任理应户籍所在地财政承担;但如果已经在广东工作纳税超过十年却因种种原因养老保险未及缴纳,则应准许补缴,“谁获益,谁担责”。还是据《南方农村报》报道,晏大芬到广东打工20年,在里水购买了8年零8个月养老保险,现在,她因超过退休年龄,又遇到异地转移难,而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怎么办?笔者意见是应安排税务部门找出其往年纳税依据,凭纳税依据补缴养老保险,并在广东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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