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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更灵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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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省政府近日批准,从2011年1月1日起,我省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照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至100%,由个人根据本人经济状况选择确定;缴费比例调整为20%。按照最低缴费标准缴费者,一年可以少缴1371.96元。

  最低缴费基数由60%(34299元÷12×60%×20%)降低到40%(34299元÷12×40%×20%)后,我省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最低月缴费额由342.99降低到228.66元,减少114.33元,一年减少1371.96元。

  按照新的政策规定,我省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根据本人经济情况,在228.66元至571.65元之间一次性选择确定月缴费基数。

  由于养老保险实行缴费和养老金水平密切挂钩的政策,因此个人在选择缴费基数时,应根据自己的承担能力,尽可能选择较高的缴费基数,以利于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时,能够领取较高的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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