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昨天,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通报了《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及配套政策规定,本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由原规定的本人在最低工资至本市职工平均工资300%之间选择确定,调整为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由22%调整为20%.
《规定》同时还指出,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申请选择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但在执行新的缴费标准有困难的,可以申请选择过度养老保险,在2007年可选择在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为缴费基数,2008年可以选择45%直到2011年达到60%的缴费基数。
此外,《规定》还指出企业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者不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和被保险人或者其他人员骗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应承担法律责任。按照新的《规定》,今后参加养老保险的纳保人可以在街道社保机构随时查询缴费记录,而企业不依法参统或不按时足额缴费的违法行为信息将被记入北京市企业信用系统。
日前,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今后,哈市市民个人办理养老保险,只要持银行的个人结算存折一次性到市社保大厅办理完缴费业务,以后每年可就近到银行缴费,不用每年定期到社保大厅办理。
据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凡是哈市自由职业参保人员及原在企业参保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个人续接养老保险的个人,近日可直接持在工商银行办理的个人结算存折,到市社保
大厅填报灵活就业人员续接养老保险申请表后,一次性办理个人养老保险缴费业务。一次性办理后,每年只要定期到银行缴费,到一定年限就可直接领取养老金。
养老保险业务办事大厅新增设了三处,分别设在道外、动力、平房区劳动局,办理不欠缴养老保险费单位职工的养老保险关系在同一统筹范围内转移、关系封存、新增参保人员申报及有关信息查询等业务,同时在新增设的三个养老保险办事大厅,将每周一设立为固定的咨询接待日,由市社保局派驻业务人员,解答养老保险政策和业务办理的有关事项,提供现场咨询。
另悉,私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办理参加养老保险业务,今后也改集中办理为分散办理,凡在各区工商部门办理登记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到企业纳税所属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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