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关系可办理跨省转移接续
记者从拉萨市社保局了解到,根据《西藏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区外户籍在拉萨新就业的参保人员若已在区外参保,男性不超过50岁以及女性不超过40岁人员,可以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手续,但须要原参保地出具“参保缴费凭证”。
办理转移接续
要有参保缴费凭证
拉萨市社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区外户籍在拉萨新就业的参保人员若已在区外参保,男性不超过50岁以及女性不超过40岁人员,可以办理跨省转移手续,而且转入者在新参保地必须至少缴费10年才能在新参保地申请退休。如果超龄人员已在区外参保,则只能在本地建立临时个人账户,不办理转移手续,同时也不能在本地申请退休领取待遇。
对于如何办理转移手续,该负责人介绍,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前,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凭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证明材料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参保地社保机构与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核对缴费信息后,出具《参保缴费凭证》,并告知转移接续条件。参保人员流动就业或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符合《暂行办法》规定转移条件的,可以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据介绍,截至目前,拉萨市社保中心共为417人办理了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其中统筹外转出的有62人,统筹外转入的有355人。
区外参保人员
可建立临时缴费账户
“参保人员从我区流动到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就业参保地,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接续到新参保地;区内户籍的参保人员在自治区范围内流动就业参保的,应在新参保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该负责人说。
“区外参保人员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关系的,流动到我区就业后,本人要求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可以为其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本息,参保人员流动到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就业的,要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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